某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规定,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政府委托的服务业绩,合同年承包金额在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单项合同年承包金额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的,每个得3分,最多得3分。
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金额合同业绩加分,这样设置合规吗?
投标说,说一说投标的那些事!
投诉人A公司认为,上述评分条款阻挠和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比如初创企业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取得多项业绩,如果政府采购按照以上评分条款招标,初创企业就没有中标的机会,如果永远得不到业绩,企业将面临长期停业。该条款就是变相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
采购人认为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对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服务水平及履约能力的考核,是项目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
最后,财政部门审查认为,上述条款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一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定成评审因素,并非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
二是合同业绩金额的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采购人无法证明合同业绩要求的合理性。
三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虽然合同金额的限定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供应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实质上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