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智慧校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因采购需求不明确,该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使用了多方案报价。允许供应商提供多个方案,每个方案对应一个报价。
参与本项目的A供应商共提供了三个方案,其中一个方案因不确定最终成本,A供应商在该方案中提交了两个报价。那么A供应商的做法是否可行?
答案是不可行。虽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未规定,供应商不得在一个采购项目或方案中提交两个报价。但提交两个报价的行为,对其他供应商明显是不公平的,且该行为构成了选择性报价,在评审中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