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制造商通常有多家授权代理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制造商与其代理商能否同时竞标?
北京某网络流量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发出后,T公司提出质疑投诉称,Q公司制造商和M公司代理商同时竞标,并且两家公司都参与了项目的两轮竞争性谈判报价,请求调查有多少家公司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监管部门最后认定,该项目中,M公司与Q公司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按一家供应商计算后,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为4家。
为什么要按一家供应商计算呢?
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明确了四点:一是何谓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二是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三是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四是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综上所述,制造商与其代理商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活动的竞标,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这种竞标毫无意义。现在有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也会规定,如“同一品牌的制造商与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