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规格型号等,规格型号来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如果投标产品没有明确规格型号,会怎么处理呢?
这有一个案例:某省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布,A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G公司所投智能会议系统品牌为KD,规格型号为智能会议系统,生产厂家为KD的产品未明确规格型号。KD公司官网可查名称为智能会议系统的产品至少有四种不同规格型号,G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所投智能会议系统具体的规格型号。因此提出质疑投诉。
财政部门经查证,该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包括“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规定,G公司在投标文件“智能会议系统”响应的规格型号为“智能会议系统”,经专家审查,该产品未明确具体规格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评审程序的规定,G公司应按无效投标处理。据此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
在此提醒各位供应商朋友,编制投标文件时,记得要认真填写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