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供应商跟我们说,某个政府采购项目有指向性,能满足需求的不足三家。那么,市场上存在3家能满足要求的品牌产品,就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吗?
先看个项目,某医院云桌面虚拟化工作站及相关硬件采购项目,投诉人A供应商提出了三项投诉事项:第一项是关于商用台式电脑的声卡,认为集成声道声卡的要求不满足3家;第二项是关于商用台式电脑的网口,认为要求支持同品牌网络防雷模块的市场品牌不满足3家;三是关于商用台式电脑的机箱,认为要求满足前置具备网络故障灯的市场品牌不满足3家。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认为采购人举证的相关产品和材料,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商用台式电脑参数具备市场竞争性,没有发现投诉人所称的满足市场品牌不足3家的情形。因此,认定三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我们认为,市场有3家品牌产品满足评审因素要求,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条件的判断依据,而应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作为判断评审因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这八种情形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