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供应商投诉被财政部门驳回,这是为什么呢?(第204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赵薇 2024-05-30 14:46:21

​供应商在投标中,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质疑不满意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投诉也有可能被驳回。

A供应商参与某医院放射科1.5T核磁共振采购项目,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七项,比如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为西门子品牌产品的独有参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表述不清楚、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被投诉人未对质疑内容进行正面回答等。财政部门经查最后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简称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是财政部门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是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是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由此可见,A供应商的投诉之所以被财政部门驳回,应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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