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开始施行,作为政府采购的第八种方式,创新采购备受关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期注意到,部分省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需落实采购相关政策内容”中提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那么,各省市是否有出台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相关法规?
记者查询了解到,早在十年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政府采购实行首购制度购买医疗设备、新能源汽车、电力等重点领域工程创新产品,首购即创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购买;2019年,山东省财务厅等制定了《山东省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试行办法》,供应商提交产品至《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首先采购该类产品;2023年,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方法》中提到,“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中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体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
创新产品目录是否仍有效?目录中创新产品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吗?一位沿海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该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已经废止。由于推荐目录中的创新产品多为消费品,而政府采购需要的办公产品多为耗材,两类产品没有共同区间。目前该市通过对接会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销售。
“创新产品列入推荐目录,只有‘荣誉证书’。”某省工信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尽管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企业创新产品目录中的新产品会给予推广,但目前还没有具体措施。另外华南一沿海城市科技局告诉记者,该市企业新产品入选相关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其实没有实质上的政策意义,更像是一项荣耀。创新产品相关法规难以落地,这也容易使各地政府出台的法规最后废止。截止5月27日,浙江、湖南、黑龙江等省份皆已失效,而青岛市的相关法律于2021年出台,现已废止。
早在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其中提到采购人应当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据了解,该办法已于2020年1月废止。
(表格制作:赵薇 吴斐然 王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