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新建工程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A公司提起30个投诉事项,指出核心交换机、智慧黑板、智慧大屏、教学智能笔、智能班牌等设备的技术参数或评分因素倾向X品牌,防火墙产品的评分因素倾向H品牌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项目中,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提供的事实依据有不足之处。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应该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但在投诉答复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有关技术参数和评审因素的设置没有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本项目中,被投诉人——即采购人应承担其举证不力的责任,所以投诉事项成立。
被投诉人举证不力,投诉事项成立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