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河南省财政厅公布了1则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7号)。公告内容显示,河南宏科卫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存在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况,遂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提醒:投诉所需的证明材料应依法获得,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仅会被驳回投诉,还会受到相应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