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成交结果无效,这个法定数量惹的祸?(第198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4-03-26 09:06:01

​一家人民医院麻醉机项目询价采购,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B供应商提出了质疑投诉,虽然最后投诉不成立,但项目仍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原评审专家在协助处理投诉时,认定这个项目的合格供应商数量不满足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4号令)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项目应该废标,并建议对采购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合格供应商的法定数量是多少家?不能少于3家。74号令第五十条第(三)项明确了两种情形:一种是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另一种是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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