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某医院低值耗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超1500万元,包括C公司在内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A、B两家公司分别成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A公司以1490万元成功中标。
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C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A公司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信息填写不全,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A公司不是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2月4日,当地财政部门发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就本项目的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C公司质疑事项属实,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例中,A、B两家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都因开标一览表内容填写不全导致失去中标候选资格。
那么,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信息填写不全,是导致投标无效的关键因素吗?
在本案例中,财政部门核查认定,A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有16项产品未填写制造商名称。B公司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其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也有7项产品信息填写不完整。
本项目采购文件将“开标一览表”设为符合性审查项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供应商将自动丧失投标资格。
事实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于开标一览表有明确规定,即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这也就是说,开标一览表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可能会影响整个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本案例招标文件已将开标一览表作为符合性审查项,未按要求填写完整内容则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本项目也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按照规定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