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对教室多媒体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中标结果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的节能证书颁发日期晚于开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但财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却认定投诉不成立,这是怎么回事?
我们知道,企业投标产品的节能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就应该提供,因此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节能证书认证日期晚于开评标日期的情况。但企业若在开评标日期之后发生地址变更等情况,其重新申请的节能证书认证日期也会随之变更,因此出现投标文件所使用证书,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所查新版证书存在颁发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下,节能证书认证日期晚于开评标日期,并不会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节能产品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