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供应商参与某大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时,误将《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成了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据此没有给予A供应商10%的价格扣除。
对此,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对于本次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正确,应给予其小微企业价格10%扣除。财政部门接到投诉后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仅有一个采购标的,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标的名称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的”不完全一致,但其指向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未指向其它采购项目或其它采购标的,亦未改变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性质,实质性内容并未发生改变,不属于影响判断A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错填为项目名称后,只要按照规定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不会导致企业无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