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修订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辉 2024-01-18 09:58: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发布《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国机采﹝2021﹞16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2023〕20号

各采购人、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产品管理、交易方式和规则、履约管理等行为,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提高小额零散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管理情况,我们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运行,贯彻深改方案精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小额零散采购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进行限额标准下、多频次货物服务工程零散采购的电子化交易平台。

第三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行为,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电子卖场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国采中心根据电子卖场运行实际,适时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就产品的上下架、信息维护、交易规则以及违约情形、奖惩措施等作出说明,保障电子卖场规范运行。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六条 国采中心建设电子卖场参数库。对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的产品,按规定程序,将技术(服务)参数嵌入电子卖场,纳入参数库管理。对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企业及人员资质,按照规定程序,嵌入电子卖场,纳入参数库管理。

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的产品,应当从电子卖场设定的参数库中选取参数值、填写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图象、文本、数值、链接等)。

工程类企业资质按照电子卖场设定的参数库进行填写,包括资质类别、资质名称、资质证书号、发证日期、发证有效期发证机关、证书信息等。

工程类人员资质按照电子卖场设定的参数库进行填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注册类别、注册号(执业印章号)、注册专业等。

第七条 拟为电子卖场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应参加国采中心组织的征集活动。参与征集的供应商应按征集文件要求投报产品,并对投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国采中心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后,为其开通电子卖场相关权限。

货物类入围生产厂商(或其唯一代理商)可通过其在电子卖场审批通过的代理商销售入围产品,其自身也可以代理商身份销售入围产品。

第九条 入围供应商上架的产品,应符合国采中心规定的上架规则,背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的,将被系统标识为无法交易或作下架处理。

第十条 经征集程序入围的供应商如申请退出电子卖场,须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确保交易各方权益无争议后,相关产品方可做下架处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规则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购、比价、反拍等。

第十二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电子卖场中某款产品,自主确定与提供该产品的供应商成交。直购方式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就产品的价格在线议价,争取更加优惠的价格。经议价成交的,供应商不得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

第十三条 比价是指采购人明确采购最高限价和一个(含)以上技术参数,由系统自动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多个品牌的多个产品,采购人从中择优选择三个及以上不同品牌的产品,发布比价需求公告,所选产品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以系统记录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评判依据,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比价适用于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且纳入国采中心参数库管理的产品。

第十四条 反拍是指采购人选择某款产品,设定报价截止时间、单价降幅区间,发布反拍需求公告,所选产品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以系统记录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评判依据,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可在单价降幅区间内,以不高于上一轮的价格向下多轮报价。

第十五条 需求公告发布前,采购人应仔细核对比价、反拍需求内容,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修改、取消。

比价或反拍从需求公告发布至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参与报价,视同其承诺能够以该价格按时提供需求公告指定的原厂正品或不低于需求公告要求标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比价或反拍报价截止后,已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价格最低的成交;已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该项目终止。最低报价有多家供应商的,最早报出该价格的供应商成交;最终报价时间相同的,由系统随机确定成交供应商。比价、反拍项目成交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确认订单。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供货,并提供发票和加盖公章的电子验收单。

第十八条 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自行拟定签署,合同实质内容应与电子验收单一致。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要求对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成交供应商付款。

第二十条 订单完成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可针对采购交易情况进行互评,互评结果由系统记录并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为采购交易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在线向国采中心发起申诉纠纷,或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

同一产品同时出现两个以上不同采购人申请协调解决纠纷的,国采中心将暂时冻结该供应商上架产品和交易权限,直至纠纷解决。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二条 国采中心对标准化程度较高、成交量大、价格分布有梯度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定期计算不同配置产品的参考价,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报价超过参考价上限一定比例的,由系统自动拦截该报价。

采购人下单商品价格超出参考价上限的,系统将在采购人下单时给出相应提示预警。

第二十四条 国采中心发现产品的市场价格降低时,入围供应商必须将产品价格降低至市场平均价以下。不同意降价的,将暂停其相应产品的销售资格。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当期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未按上架规则上架产品的;

(二)虚报低价、无法按报价成交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比价、反拍等竞争性方式已成交订单的;

(四)不能按照响应征集入围时所承诺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电子卖场上下架和交易原则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当期电子卖场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比价、反拍项目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比价、反拍项目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后,因自身原因取消订单的;

(三)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提供的产品与电子卖场产品信息、电子验收单及采购合同不一致的;

(五)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

(六)其他违反入围协议约定和履约承诺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终止其当期电子卖场交易权限并予以公示,视情节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入围已经核实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入围有效期内不再具备相应行业有效的生产服务资格条件的;

(五)入围有效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支付生产服务人员工资,造成 人员聚众上访等事件的;

(七)履约过程中因管理或人为原因造成安全等级事故的;

(八)未经采购人允许将所承担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九)将所承担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入围生产厂商(或其入围时的唯一授权代理商)的代理商销售产品出现问题的,入围生产厂商及其入围时的唯一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约定通过入围协议明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国机采﹝20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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