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千一百八十九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依法对某指挥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何认定“虚假材料”?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并没有对“虚假材料”的范围给予认定,实践中通常由财政部门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认定。实践中,主要包括: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材料,或者许诺实际上无法兑现的产品性能,即虚假响应。
“虚假响应”在评审阶段中无法进行实质性判断,采购人在进行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时,一旦发现供应商不具备兑现投标文件承诺的可能性,将向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