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一百八十八号),高性能计算集群采购项目,投诉人因对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其中一项投诉事项为:A公司未因投标报价过低而被拒绝投标,废标理由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报价过低就要拒绝投标吗?当然不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面说明。在这个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没有要求A公司提供说面说明,说明该公司的报价有合理性,不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