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法定期限内的质疑函被拒收,怎么办?(第17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劲珉 2023-11-16 17:08:37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政府采购一系列违法问题案例。其中有一条针对质疑函的案例:某供应商(本文以“A公司”指代)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质疑函邮寄地址,邮寄了质疑函,但2次邮寄均被退回,邮局称该地址无法送达。

A公司遂派工作人员前往上述地址现场提交质疑函,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无授权为由,拒不接收质疑函。A公司又按照代理机构的要求,向发送投标文件电子版的邮箱地址发送了质疑函,代理机构未予以答复。

于是,A公司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核实后责令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的质疑函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案例中,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被拒收,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不接收法定期限内供应商发出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需要注意的是,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被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处分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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