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项目,数据中心项目,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等新型基础设施,正式纳入我国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部分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11月8日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最新印发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见从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提出六个方面的总体要求:
一是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二是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三是合理把握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交通、市政、社会、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
四是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指导。
六是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在推进建设实施方面,意见提出要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在加强运营监管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并加强组织实施,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一、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
(一)环保领域
1.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市政领域
2.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3.公共停车场项目
(三)物流领域
4.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
(四)农业林业领域
5.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6.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7.林业生态项目
(五)社会领域
8.体育项目
9.旅游公共服务项目
二、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
(一)环保领域
10.污水处理项目
11.污水管网项目
(二)市政领域
12.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三)交通运输领域
13.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
14.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
15.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
(四)物流领域
16.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
17.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
(五)水利领域
18.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
(六)新型基础设施领域
19.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项目
20.数据中心项目
21.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
22.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
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领域
23.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铁路项目
24.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
25.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
26.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二)能源领域
27.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
28.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
29.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
(三)水利领域
30.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