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经有许多项目不再规定投标保证金,这是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亮点之一。那么,供应商若出现违法情形,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要如何处理呢?
请看一个案例。
今年7月,江苏A科技公司在参与某单位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所提供的社保等三项证明均为造假材料,且无法证明其材料的合法有效性。最终,财政部门依法对A公司作出取消中标资格、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
由此案例产生的问题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弥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损失吗?
显然,答案是不可以的。我们认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是行业惯例,其目的是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同时,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投标保证金不能直接用于补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损失。
本案例中,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投标人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是强制的。无论招标文件怎样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应本着与采购项目相关且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供应商。由于“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的规定,对于难以认定或调查取证难的情形,最好不要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