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核心产品厂商的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可以吗?(第174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劲珉 2023-10-31 09:51:06

​今年8月,某单位省级指挥中心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65万元,采购需求包括业务专用展示系统等核心产品在内的LED显示屏设备。项目拟采用先进的软硬件技术产品,建设科学、先进的指挥中心,从而实现合成研判常态化、管控精准化、指挥调度扁平化。

A公司因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的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制造厂家/产品综合实力的第3条、第4条、第5条,所涉及核心产品制造厂家的证书和资质证明,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指向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那么,本案例中,采购LED显示屏的核心产品,可以将制造厂家的资质证明和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吗?

我们经查询本案例的采购文件发现,A公司投诉事项涉及的内容为核心产品——业务专用展示系统。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贰级或以上;具有较强技术创新研发能力,获科学技术部/厅与LED光电技术和应用相关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具有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能力壹级认证、有害物质过程管控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认证和五星售后服务认证......

我们认为,本案例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即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绩效、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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