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化项目公开招标,其中两家供应商所投部分产品为同一品牌型号。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评审专家将两家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两家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其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仅有部分重合,并非完全相同,不应该被认定为一家投标人。
那么上述情况中投标人的数量该如何计算呢?2003年,财政部便回复过相关问题:“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算作一家供应商。”
上述回复明确了提供同一产品供应商如何计算供应商数量,那么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又该如何认定呢?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两种情况计算投标人数量:
一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二是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不同代理商虽然可以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但最终只能保留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