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合规吗?(第171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劲珉 2023-09-22 18:50:2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遇到不少信息化项目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为评审因素的情形。9月21日,G省F市财政部门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当地某项目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为评审因素符合项目要求,不存在指向潜在特定投标人的情形,驳回了A公司的有关投诉。

那么,上述投诉处理决定正确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真的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我们知道,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科技部认证颁发的证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由此,将供应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加分条件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门槛,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还构成对中小企业、新成立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

对此,我们查看了多地财政部门做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大部分明确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的做法。

整体来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违背,而且,该证书在采购实践中与提供真正好的货物或服务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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