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T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等材料,需要综合考量。那么,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又有哪些弊端?
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厂授权、原厂盖章、原厂售后服务…,这些关于‘原厂’的要求,作为普通商务条件或要求写进采购文件,并不违规。”评审专家曹卫京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原则上也不应该作为符合性要求,即“★”号条款。但并未禁止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普通商务条件。
中国水稻研究所基建处副处长曹国强认为,采购文件中提出的生产厂家要求,如为非实质性性条款、废标项等可以提,否则视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具体项目要具体分析。”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刘刚山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于一般通用型、大众化的采购项目来说,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生产厂家授权并非必要;对于一些比较小众范围的采购项目,如专业设备类,若无生产厂家授权,在后续使用和维护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维保质量等。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除进口产品货物外,生产厂家授权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但如果生产厂家授权与项目履约有一定关系,生产厂家授权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但分值不宜太高。以计算机采购为例:如果仅采购10台,生产厂家授权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合同履行无关,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如果采购10000台,采购文件要求经销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以保障采购合同如期履行,该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相关,则不应认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和限制供应商。
确保充分竞争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所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渠道正规、产品质量有保障。但如果采购人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某些供应商可能提前向生产厂家报备,生产厂家针对项目只向特定的供应商出具上述材料,这样就会对其余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专家曹卫京认为,因此,采购人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材料时,一定要注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即要注意保证有多家(至少三家以上)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可满足采购需求,确保充分竞争,防止某些供应商控标,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报备,是生产厂家的一种渠道销售策略。即针对某采购项目,谁最先获知采购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厂家登记备案,谁就能够获得最佳的价格保护和货源供给,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为实现控标制造了空间。
“向生产厂家报备需提供项目信息。根据多年经验,只要采购文件出现生产厂家授权等要求,我们一般都会选择不参加。即便参加并中标,也要格外小心。毕竟抢了别人的蛋糕,交付容易出问题。”代理商李先生坦言,如果站在报备者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授权报备销售模式;如果从未报备者的角度来考虑,希望取消授权报备销售模式,大家可以公平竞争,但采购人在选型上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以生产厂家授权书为例,指出该做法存在的弊端:首先,生产厂家可抬高投标产品价格。如果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则生产厂家处于有利地位,可随意抬高产品价格,政府采购项目无法获得真正的优惠价格;其次,可能导致重复授权。如果代理商已取得生产厂家授权并成为供应商,再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相当于重复授权;第三,存在废标风险。如果生产厂家与某家代理商签订独家授权合同,供应商只能找代理商出具生产厂家授权,代理商若不愿意,供应商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可能导致废标;第四,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供应商没有生产厂家授权,也可以使用生产厂家货物参与投标。如果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增加了投标成本,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