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某高校智能财税交付中心硬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300万元。A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中没有逐页盖章,导致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A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称,其在该项目评审中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
那么,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属于无效投标吗?
我们查询本案招标文件得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也就是说,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的说明并没有包括“开标一览表必须要逐页盖章”。
因此,本案例不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