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某科技公司以45万元成交一个信息化采购项目。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并向该公司发送成交通知书后,该科技公司出具弃标函,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弃标原因是“合作厂家前期对产品理解有误,无法按期供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那么,以合作方理解有误为由弃标,供应商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和政府行为等内容。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声称合作厂家前期对产品理解有误,导致无法按期履约供货,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
财政部门经核实,该科技公司在澄清环节承诺能在规定期限内供货,认定该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因此,以无法按期供货为由弃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科技公司将会受到罚款、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