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地财政部门在对一家医院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A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于是,财政部门向A公司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A公司拒绝向财政部门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
那么,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六项规定,供应商存在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最终,该公司也由此被“三罚并举”,罚款3621元,列入黑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我们再次提醒大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供应商作为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本月中旬,即7月19日至21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的“第18届政府采购监管峰会”将如期举办,峰会设置了针对供应商的专题培训,欢迎大家前往内蒙古鄂尔多斯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