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要求本地化服务,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吗?(第15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3-06-09 11:11:34

​国务院近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政府采购市场是国内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也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那么,如果采购项目要求本地化服务,算不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有个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服务项目,投诉人认为项目为常规一般性检测案件,中标供应商必须具备在本地提供相关鉴定服务的能力,在本地拥有固定、独立检验鉴定场所,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否则无法保障鉴定工作按相关程序规定开展。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地化服务能力作为履约能力,不应事先作为门槛,来限制外地潜在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对潜在供应商中标后的鉴定工作质量和操作合规性,也不宜事先作出瑕疵假设,用来限制或排斥其参与政府采购。因此,投诉不成立。

It采购小编注意到,要求提供本地化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特别多,有的项目甚至在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提供本地化服务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分部办事处的办公室租赁合同。

我们认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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