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某单位采购一批太阳能设备,在采购文件中将设备参数对应的技术评分分值以“优、良、中、差”作为标准,致使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评审专家以此为由称无法评审。最终,项目终止采购并发布了废标公告。
那么,将评审因素技术分值设为“优良中差”,合理吗?
我们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应合规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具体来说,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此外,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量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