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要奖项,是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一种奖励,含金量非常高。
我们发现,也有一些政府采购项目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为评审因素,可以吗?某省智能监测预警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获得国家级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1项得2分,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1项得1分。
有投诉人称,根据项目特点,即使没有取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也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该评分项限制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最后,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为什么?虽然项目采购内容对供应商技术水平、运维能力等有一定要求,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属于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或应用,采购人无法合理说明项目实际需要与评分项相适应。
此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国家安全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不同类别,评分项也并没有指明具体要求类别,无法反映与项目实施的相关性。
因此,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