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近盘点第一季度全国医疗设备采购数据发现,西部地区有一个县级公立医院4.5亿元购置医疗设备项目,采购人为当地一家医疗投资公司,性质是县属国有企业,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这个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属于政府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来执行”。
国有企业为县级公立医院自筹资金采购医疗设备,属不属于政府采购?如果投标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找谁?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标的已作了明确规定。
就这个项目,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采购人为县级公立医院,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属不属于政府采购?当然属于。县级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财政部2021年8月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中强调,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明确,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在此特别强调一点,“自筹资金”十多年前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也就是说,不管县级公立医院使用什么来源的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都适用《政府采购法》,其采购项目监管部门为同级财政部门。如果投标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经过质疑程序,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种情况,如果采购人为国有企业,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属不属于政府采购?不属于。国有企业不是政府采购主体,其医疗设备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投标人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向国有企业负责企业内部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通常为纪检、审计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