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易采通App的网友通过“有问有答”栏目提问称,其供职公司在2022年10月份参与某项目过程中,评审专家对符合性审查打分“畸低”,能否通过投诉改变评审结果?
我们认为,质疑和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救济权利,如果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投诉能否改变评审结果,要看财政部门的查证结果是否属实。
针对评分“畸低”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会进行核实,其中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中评审内容优劣进行的打分,与主观判断有很大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按上述情形发现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纠错方式。如果评标委员会在签署评标报告前,经复核发现存在评分畸低情形的,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如果在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评分畸低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