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的一家科技公司以1.3亿元中标当地某乡镇的智慧环卫一体化项目,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其中,垃圾分类处理服务已于2022年底完成履约。近期,该公司因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被财政部门“三罚并举”,列入严重违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罚款50余万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那么,该公司中标的上述项目还能继续履约吗?
我们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是否应当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如果上述政府采购项目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履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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