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元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3-03-26 07:35:50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参与了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网络路由器购置(二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编号:〔230001〕22C1TC〔XJ〕20220014-1),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4.8万元。成交结果产生后,你公司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2022年9月21日“以扣除其他费用后没有合理利润”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弃标函》,放弃了该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经查,你公司上述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48000.00元)千分之十即人民币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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