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某市一所实验小学LED屏询价采购,预算金额180万元,项目明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9月16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F公司认为,根据成交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J公司属于“工业类”的中型企业,但J公司为大型企业D公司的全资持股公司,所以A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于9月27日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10月14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最后认定,F公司投诉事项成立,
为什么A公司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呢?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在货物采购项目中,需要货物制造商应全部为中小企业,投标人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这个LED屏项目中,J公司的全资股东为D公司,D公司为大企业,J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A公司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符合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