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公司就“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校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提起质疑,认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随后向财政部门递交了投诉书。
投诉书共有两个投诉事项,一个是投标货物中的交换机生产厂商为内资或者内资控股品牌,注册资本控股比例达80%以上的得1分;二是投标货物中的交换机生产厂商连续三年(2019-2021)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得1分,否则得0分。
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
这是为什么呢?
投诉事项一,将注册资本控股比例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所以,招标文件不能这样设置。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没有进行质疑然后就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的规定。因此,Y公司应在提起投诉事项二之前依法进行质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