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两个投诉事项,一个成立一个驳回,这是为何?(第152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3-01-24 10:22:46

​Y公司就“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校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提起质疑,认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随后向财政部门递交了投诉书。

投诉书共有两个投诉事项,一个是投标货物中的交换机生产厂商为内资或者内资控股品牌,注册资本控股比例达80%以上的得1分;二是投标货物中的交换机生产厂商连续三年(2019-2021)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得1分,否则得0分。

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

这是为什么呢?

投诉事项一,将注册资本控股比例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所以,招标文件不能这样设置。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没有进行质疑然后就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的规定。因此,Y公司应在提起投诉事项二之前依法进行质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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