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采通有问有答栏目近日有网友咨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有近一半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虽然违法情形相同,但是处罚结果不一样,什么情形下可以只罚款呢?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多种处罚方式,比如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那么,这些处罚方式是并列关系呢?还是可以依据违法行为轻重选择一项,比如只罚款呢?
我们认为,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作出处罚决定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二是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的事实,三是供应商此举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
如果供应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比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以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