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采通App有网友咨询,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评审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为3分。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对此,专家表示,竞争性磋商并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因此财务状况应作为资格条件,而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不过,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相当于变相设置了成立年限的门槛,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都有不得在规模条件、经营年限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专家提示,采购人需要了解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可以在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可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者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