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易采通客户端提问,采购人公开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与投标?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此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那么,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呢?《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一直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来作为市场主体来从事商业活动。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此确认,个体工商户是可以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谓是一剂“强心针”。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我们乐见,有更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活跃于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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