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时常遇到会议拍照或摄像的需求,你的单位所在地对此类办公设备有什么配置标准和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对此又有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梳理了解到,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在摄录设备配置标准方面各有不同,从价格上限到使用年限以及配置数量上均有所差异。
从配置数量上限来看,北京、天津、安徽等地要求每个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在编实有人数10%确定,从事新闻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后可按工作业务需要作出相应增配。配置高价位的数码单反相机需经批准后,每个单位不超过1台。
从配置价格上限来看,山西、四川、湖北等地财政部门要求每台普通数码相机不得高于3000元,摄像机不得高于6000元。在使用年限方面,北京、宁夏、陕西和新疆均要求摄录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河北、上海等14个省区市则规定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记者统计发现,财政部发布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文件中,未对照相机和摄像机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在此间出台配置标准中,吉林、黑龙江、浙江、贵州和新疆兵团也未明确摄录设备的配置标准。
数码相机和摄像机作为常用办公设备,若无明文规定,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按业务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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