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兼容性是系统集成后续采购的重要问题,软硬件的技术兼容和系统功能的承接都与后续采购难题息息相关。不少信息化采购项目中,将“与原系统兼容”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重要理由,那么,信息化采购项目中,为了兼容,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可以吗?
我们认为,满足项目的适配或兼容并不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充分理由。《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言外之意,在信息化采购中,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通用的技术。采购人可以提出兼容需要满足的参数要求,让供应商响应,但不能以此为由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如果经过论证,因为专利、技术导致只有一个供应商满足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