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采购一批触控一体机,招标文件发布后,有供应商认为评审因素中的产品功能要求存在偏向性,随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14项质疑,但大部分质疑均被“满足供应商超过三家”为由驳回,这种情况在采购实际中并不少见。难道,超过三家供应商满足就没有歧视性了吗?
专家认为,“同时满足所有评分项的供应商超过三家”是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最低要求,但政府采购不应该用最低标准来衡量,否则容易导致竞争充分性不足。所有评审因素都必须满足三家以上,但“满足供应商超过三家”是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另外,“满足供应商超过三家”主要针对市场,并非针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评审因素的设置,首先应当和需求相关;其次满足竞争性要求,不能限制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第三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第四不可以直接或变相设置规模条件。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供应商可以罗列出每项符合参数的供应商共有几家,总结出哪一家是最大受益者,提出质疑或投诉,并将这些素材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