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目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是否会因责任轻重不同受到不一样的处罚呢?
在某市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当地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与B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其中,A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以95030元罚款,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B供应商被处以等额罚款,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比发现,此次处罚明显存在“轻重”之别。
两家串通投标 一家禁赛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注意到,该项目预算金额为955万元,共三家供应商参加此次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门披露的具体违法失信情形,A、B供应商出现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异常一致的情形。经调查查明,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A供应商借用了B供应商的投标密钥,并以B供应商的名义制作并上传了投标文件,两份投标文件均由A供应商制作。据此,财政部门判定A供应商与B供应商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另外还查明,A供应商在本项目中组织B供应商配合其进行串通投标,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B供应商系配合A供应商进行串通投标,起次要作用。同时,在调查过程中,A供应商主动供述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B供应商也主动承认了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最终,A供应商与B供应商均受到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处罚,A供应商因起主要作用,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查询“信用中国”了解到,B供应商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能分“轻重”吗?
“串通是一个双向行为,有主动一方也有被动一方,如果被动一方选择不串通,主动一方再主动也没用。因此,如果认定了串通投标行为,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划分责任轻重。”政府采购业内专家金翔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对A供应商的处罚正常,但对B供应商的处罚偏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串通投标情形,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金翔认为,上述规定是对供应商处罚的基本依据,从轻处罚应当在三项中选择最轻微的标准。例如,“罚款千分之五,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应当只有一项处罚。
除罚款之外,“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的影响最大。金翔说:“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完全失去政府采购资格,而不良行为记录不直接影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王其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轻重有别”原则,以不同标准处罚A、B两家串通投标供应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串通投标是相互行为,不存在轻重之分。另外,针对属于或视同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均无‘轻重之分’一说。”
“法律给行政处罚设定了清晰的范围。既不能突破高线,也不能失去底线。”《政府采购信息》报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表示:“很多人觉得对于串标行为的处罚需要三项并举,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说明。例如,‘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减轻’在极端条件下甚至可以不处罚,‘从轻’的情况则是三项中选择最轻的处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