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方某市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中,采购清单包括多台音箱设备,是此次招标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参与该项目的一家投标人认为,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音箱设备为进口产品,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提供国产产品,于是提出质疑和投诉,请求作无效标处理,重新组织开标。
预中标单位辩称,所提供的音箱设备为本国生产产品,在投标报价文件中,该单位将“产地(国产/进口)”理解为该产品品牌的产地,而音箱设备的品牌总部位于美国,所以在设备一栏填写为进口,但该单位实际采购的是中国生产的音箱设备,符合此次招标项目的要求。
最后,财政部门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我们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的规定。像音箱设备、台式计算机、投影仪、照相机等,即使产品品牌为国外品牌,但如果在我国境内生产,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就不算进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