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多媒体项目公开招标,要求在演示环节展示内容效果及系统安全功能。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演示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44寸显示设备,而中标供应商的演示设备为52寸显示屏,该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演示产品与招标所需产品差别明显,直接影响演示表现,属于“无实际设备演示”,不应得分。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演示设备非投标产品,应该得分吗?
专家强调,在实际中,只有两种情况需要提供样品演示,一是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二是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尺寸大小可以用具体数值来客观描述,因此不应在样品演示中作出要求。另外,如果演示部分仅仅是为了评价软件系统,在不影响实际演示效果的前提下,投标人可以用其他设备来演示。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显示屏幕样品,就必须和投标产品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