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气象局多媒体显示设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功能演示。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该供应商认为在投标现场所见中标供应商用于投标演示的设备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应得分。中标供应商答复称,在开标现场,各个公司的设备单独分开放置,并且期间没有询问、交流和查看,B供应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妄加揣测。
我们都知道,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那么,演示现场亲眼所见可以作为质疑证据吗?
业内专家表示,任何潜在供应商都有权利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演示现场所见的也可以作为质疑证据,但前提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投标人不可以看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演示设备。上述案例中,演示设备分开摆放,明显不允许投标人之间互相查看。因此,质疑供应商“偷看”到的信息并不能作为事实依据。同时,还要追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以“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做好现场管理”为由,对演示环节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