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医院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有3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经评审,排名第一的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质疑,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确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宣布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废标,应当把中标资格顺延给第二中标候选人。那么,上述情况可以顺延吗?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业内专家表示, 因质疑、投诉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但前提是第一名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人仍足够3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述案例中,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自始无效行为,因此,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应当作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