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六十八号)涉及一所高校的网络安全设备采购项目,其中投标人第5个投诉事项“中标公告期间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被认定为投诉成立,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进行整改。
那么,中标通知书应该什么时候发出?跟中标公告有什么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发出中标通知书。
比如说,如果这个项目是2021年8月11日(周三)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8月12日或1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最早8月11日,最晚不能超过8月13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还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比如8月12日或8月1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同一天还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有两个时间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如果这个项目8月11日确定中标人,8月1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中标结果。那么,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可写8月12日或8月13日,即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对外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之前。
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是指中标通知书实际发出的时间。比如8月1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那么,8月13日就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