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A公司在参与某公安局信息化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时,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被当地财政部门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2年7月,在某信息化基础设施集成采购项目中,B公司参与了该项目,并成为中标供应商。参与投标的C公司发现B公司所投产品为A公司研发生产,认为A公司已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B公司不能用A公司产品投标,因此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制造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代理商可以用其产品投标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六个基本条件,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代表A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只要B公司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其提供被“禁赛”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为由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需要注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针对的是供应商个人,其生产的产品不被牵连。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