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安部门信息系统集成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确定了三个核心产品。供应商A和供应商B所投产品中,有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型号相同,另外两个不同。但是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评审专家将A和B按1家投标人计算。
供应商A和B感到疑惑,认为只有当三个核心产品的品牌型号均相同时,才应该认定为1家投标人,因此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多核心产品的集成项目,什么情况下按1家投标人计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投标人提供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
由此可见,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是所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