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可以作评审因素吗?(第116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何慧 2022-07-15 10:00:09

​在某市应急管理局智慧应急平台建设项目中,投诉人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为:“评分办法采用安全工程类、灾难恢复类国家级信息安全能力资质证书评分属倾向性条款。”

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依法修改投诉成立条款后再招。

原来,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与企业成立年限和规模大小相关,具有歧视性。比如,企业认证三级评价,需要从事信息安全服务4个月以上;认证二级评价,需要从事信息安全服务3年以上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具有特殊性,需要遵循《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的认证证书,就像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要求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一样。

但是判断相关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首先要看获取该证书的前提条件是否涉嫌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比如条件中有无对企业成立年限、规模等设置门槛。另外还要判断与项目实际需要的相关性,是否涉及企业的履约能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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